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8747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县塘渡口镇**生态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电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