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28620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居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大英山东三路4号海阔天空兴城一期(B10地块)7#楼31层7-1-31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居能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居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居能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1.73元,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