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902民初9477号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嘉华大厦)D座1211、121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1469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联系。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人民中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82879472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工业园区滨水路与纬八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FHPLA3H。
负责人:***。
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京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工业园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