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达林交通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河南达林交通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3民初1279号
原告:河南达林交通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仲景社区苏庄居民区(独山大道中段仲景派出所西6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MA4753HC2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南阳市卧龙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址南阳市卧龙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达林交通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达林交通设施维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达林交通设施维护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