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68-2号
解封申请人: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U11D9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B1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楚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62990739E,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通榆南路1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楚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江苏盐城楚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因双方达成和解,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江苏盐城楚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盐城楚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