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91民初4268号
原告: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MA1NU11D9C,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枚皋路19号***B1幢11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楚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562990739E,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通榆南路1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楚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6.5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2686.5元,由原告江苏好工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