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XX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024民初18号
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波,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区中俄科技信息产业园孵化中心一楼3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8年6月29日出生,男,汉族,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所地牡丹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9年6月27日出生,女,汉族,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牡丹江市。
被告:牡丹XX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爱民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牡丹XX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