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御财牧业有限公司、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淘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4民初19号
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郑传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波,黑龙江东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江南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奇,1988年6月29日出生,男,汉族,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1989年6月27日出生,女,汉族,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东宁市御财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一街村(大榆树西)。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长久,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东宁市御财牧业有限公司员工,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
法定代表人:孙庆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大肚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黑龙江淘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曲安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尧,1980年9月13日出生,男,汉族,黑龙江淘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合三农黑龙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宁市御财牧业有限公司、东宁市庆财牧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黑龙江淘牧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各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蔡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