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彭举与某某、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1224民初2993号
原告:彭举,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绥化市北林区。
被告:***,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牡丹江市西安区通江路水泥楼******。身份证号
:230823197701112877
被告: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暴凤城,职务,总经理。
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职务,总经理。
被告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彭举与被告***、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原告彭举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彭举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