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2民终443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东新乡河洲路398号29栋。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玉英,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宇航,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暴凤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绥化市北林区顺发门业加工部。
经营者:张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祥,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业务经理,住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福春,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一审被告: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同乐乡政府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上诉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属结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顺发门业加工部、一审被告李福春、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4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2020)黑1224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00元,上诉人黑龙江***属结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4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葛久华
审判员  吴 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