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24民初188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绥化市北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浩,黑龙江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安倍***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宝,男,198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综合部部长,现住址庆安县。
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海,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暴凤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福春,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哈尔滨市道里区。
原告**与被告庆安倍***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李福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338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永辉
人民陪审员 刘桂锡
人民陪审员 赵裕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韩宏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