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盛弘金属结构有限公司

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38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澄湖北大道869号。
法定代表人:熊自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琴,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君,黑龙江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泉,黑龙江釜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庆安县庆安镇。
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庆安县。
一审被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金家村(农业高新技术园区)。
法定代表人:暴凤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龙,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垚,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庆安倍丰金秋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盛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2017)黑1224民初1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8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晓涵
审判员  付振铎
审判员  吴 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