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20)苏0684执保13号
申请人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海门市通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0)苏0684民初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1月13日对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32×××23-1)的银行帐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金额人民币40万元,实际冻结到银行存款人民币48377.75元。冻结存款的有效期至2021年1月13日止。保全措施期限届满需续期的,须于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续期的,则保全措施自行解除,后果自负。
本次财产保全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