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2民初172号
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某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分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
负责人:***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住所:南通市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某某公司与被告***某分公司、***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某分公司、***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公司某分公司、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70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已
书 记 员 杜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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