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4965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金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TBQX27。
法定代表人:齐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峰,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8887954XU。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
诉讼代表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经营场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幢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84436468T。
负责人:秦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虎,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苏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补交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691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69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