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504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炜,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金谷路。
法定代表人:徐亢,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苏州分所,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1幢8层。
法定代表人:秦霞,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虎,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张家港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杨港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中昂地产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盛大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常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关于对第三人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当由常熟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