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16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颜健,江苏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报慈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与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苏0581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书:一、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415093.46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41509.35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对***、***抵押的常熟市琴枫苑紫兰居9幢D座508房屋,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对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人民币14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上述第三项物的担保受偿以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6元,由***负担人民币4160元,由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92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56602.81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送限制消费令。

2、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申报,故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登记信息。之后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结果与首次查询结果一致。

4、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除本案抵押物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不动产信息;本院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苏E×××××的车辆信息,但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出上述车辆下落的线索。

5、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系统关联了被执行人的案件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执行案件,且均未履行。

6、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苏州工业园区人法院(2015)园执字第04177号执行裁定书首先查封了被执行人***、***抵押的常熟市琴枫苑紫兰居9幢D座508室不动产,本院依法取得了上述不动产的处置权。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上述不动产等财产以清偿债务。2020年12月23日,曹凌以最高价人民币186.8万元竞得上述不动产等财产。

7、经统计,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7966元、评估费人民币15190元、司法拍卖服务费人民币3000元、垫付的过户税费人民币56040元、最高额抵押权人民币140万元,扣除上述优先费用与优先债权后,余款为人民币375804元。

8、截止2021年1月14日,经司法执行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涉及下列案件:







序号



法院



案号



当事人



立案标的(元)/参与分配数额



优先开执行费(元)



拟分配(元)





1



苏州工业园区



(2015)园执字第04177号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范娅琴、张银华



20599199.41

(待核实)



87999



 





2



常熟



(2017)苏0581执3311号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三晋石化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6364055.38

(待核实)



59220



 





3



常熟



(2020)苏0581执1648号



***与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375804



已收



 





 



 



 



 



 



147219



 







余款待上述分配制作尚未完成后统一分配。

9、本院在执行局约谈了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556602.8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00000元,剩余部分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财产调查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能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121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晓春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温晓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启航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