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与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650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街道报慈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奚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熟市华夏建筑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焕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