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新红太阳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新某某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23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新***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金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陕西新***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金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2)陕0423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金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陕西新***防水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44200元及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受理费3671元、保全费2534元及执行费4124元。陕西金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判决义务,总计270405元。并且由陕西永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39781G)提供担保。以上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本案执行费4124元陕西金品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423执41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锐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