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2财保9号
申请人宝鸡吉康运腾农机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山街道刘家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58698548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申请人陕西金苹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南指挥镇白家凹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33862227X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有利于执行,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926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即高登尼牌ENERGY80L拖拉机一台、ENERGY60L拖拉机两台、N.BLOSI牌ZIP25果树修剪机两台。申请人已提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各一份,责任限额892675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苹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8926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即高登尼牌ENERGY80L拖拉机一台、ENERGY60L拖拉机两台、N.BLOSI牌ZIP25果树修剪机两台。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具体从实际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期间。
案件申请费498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