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吉康运腾农机有限公司

宝鸡吉康运腾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322执672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吉康运腾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街道。
被执行人时红卫,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宝鸡吉康运腾农机有限公司与时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人欠款65750元,承当案件受理费1495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陕0322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