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熟海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的(2014)熟海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8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元,公告费607.4元,合计人民币2582.4元由***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因被执行人***与***(居民身份证号码××)于2005年1月14日领取结婚证,本案执行依据(2014)熟海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院依法裁定追加***(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在他案执行中于2014年12月11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苏E×××××”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10日),但查封车辆查找不着;2014年12月10日本院查封了所有权人为***、***的位于常熟市海虞镇海阳路47号海阳广场1幢302房屋(查封期限为2014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该查封房屋于2010年4月23日设定了他项权,债权数额为348000元,现法院对查封房屋正在司法拍卖、变卖中,该处置尚需时间。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价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明确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查封车辆查找不着而查封房产的处置尚需时间,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熟海商初字第0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房屋拍卖、变卖处置结束或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