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0530号
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冶塘)大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2054927X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