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8959号
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达世纪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松垡村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新达世纪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预留邮箱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原告已读邮件,但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进行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