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7856号
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大河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达世纪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松垡村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新达世纪树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法院申请撤诉,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熟市育新装璜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