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标与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六民一终字第008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六金民一初字第02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住所地均在裕安区,因此本案应由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在本案中,原审被告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六安市区,另外两名原审被告***、***住所地在六安市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和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享有管辖权。因此,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安徽松羽工程技术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童竹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魏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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