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凯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凯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13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济民三初字第909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凯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凯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军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亓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