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9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晴,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德安世宇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黎托街道大桥社区二号安置小区3栋南二单元二楼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周珊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南德安世宇通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朝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