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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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7833号
原告:***,男,195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男,196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第三人:温州金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MA2AQYTP30。住所地: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大道335号3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温州金豪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计30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