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984民初183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川市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男,1978年11月22日,汉族,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和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马口镇新正街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050036159E。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量,汉川市马口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昕诚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新路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3CWT2G。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和海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昕诚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为68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颖
书 记 员 梁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