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熟执字第1074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熟商初字第0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结欠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438786元,上述欠款由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18日前向原告支付60万元、2013年6月18日前支付60万元、2013年8月18日前支付60万元、余款638786元于2013年10月18日前支付。若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438786元中未履行部分及以2438786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2年9月25日起至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实际付清全部货款之日止的违约金。(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7324610183100000117)。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50元由苏州市蠡口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05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2752029.1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其名下全部财产;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及告知执行风险,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负债较多,经向银行查询未查询到存款,查封的房产有银行抵押贷款暂不便处理,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于上述情况,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执行本案。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查封的房产因有抵押贷款暂不便处理,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依法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且本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权利人未表示异议,应予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熟执字第107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钧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