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3851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民初3851号
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7706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兴隆镇。
法定代表人:龚心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常乐镇。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双全,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以“欲向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87元,减半收取计7144元,由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玉梅
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