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骅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7844号

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兴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47706T。

法定代表人:龚心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骅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776856789Y。

法定代表人:袁志刚,执行董事。

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骅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8元,由原告常熟常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步全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