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9699号
原告:恩施市名乔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芭蕉侗族乡南河村苦竹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9BA8Q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6期3栋3层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3J5W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2日,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恩施市名乔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恩施市名乔木业有限公司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市名乔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6.7元(已减半),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