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92民初13144号
原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玻璃店,住所地: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建材市场8栋24号。
经营者:***,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3栋3层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玻璃店与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原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玻璃店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玻璃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玻璃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元,由原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玻璃店负担。
审判员 吴 边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