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5065号
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乾坤大道与川路交汇处红星金街二层0209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金煜***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4号光谷软件园六期3栋3层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阳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