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民初28号 原告***,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光谷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3J5W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疫情原因,本案扣除审限一个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后收取1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