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民初28号
原告***,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中路**光谷软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3J5W4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疫情原因,本案扣除审限一个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岱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后收取17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