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1民初9832号
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昆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渠中工业坊。
法定代表人:钱生保,董事长。
被告: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沙洞公路9号(鸳鸯桥)。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
被告:华元和。
被告:钱生保。
被告:***。
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藕渠建筑有限公司、常熟市东方经纬编织造有限公司、***、华元和、钱生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