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655号
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东南开发区昆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良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子扬,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曹新路**。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
被告:金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昆山市花桥镇三星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金元。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金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07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