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1民初889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6月21日立案。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常熟常盈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翟艳伟
书记员 戴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