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君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武侯区捷博睿电子产品经营部与合肥君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6民初15870号 原告:武侯区捷博睿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5号东华电脑城102、103号。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君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繁华大道工投立恒工业广场(二期)标准化厂房A-13东(1-3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侯区捷博睿电子产品经营部与被告合肥君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侯区捷博睿电子产品经营部于2024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侯区捷博睿电子产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侯区捷博睿电子产品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元,由原告武侯区捷博睿电子产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