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

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1民初9451号
申请人: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新港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681713X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瞿羌军。
申请人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2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