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初8134号
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碧溪街道。
法定代表人:黄锦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柱,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寅婕,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老港工业区良欣路456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柱和房寅婕、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5017.77元并支付利息24008.09元(已付款项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上浮50%计算)及违约金(以未付款项125501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22号),合同约定了被告向原告购买预拌混凝土的数量、规格、单价、质量要求等内容,项目名称为厂区动力电缆安装项目,合同履行地为江苏常熟。付款方式为被告每月与原告核对上月所供混凝土方量及货款,月结80%,余款20%于工程结束(连续两个月供货方量少于200方,即视为工程结束)后一年内分四次均衡付清(或最晚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结清,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如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原告有权主张以所有欠款为计算基数5‰/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所有余款皆视为到期。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和被告要求的时间供应混凝土,2020年12月1日前共计向被告供货计货款2886289.17元。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延迟支付进度款以及余款,至今仅支付了1631271.4元。
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结欠原告货款金额1255017.77元是对的。被告不付款的原因是由于原告供应的混凝土中共有三次送货不合格,其中两次已经打掉重做了,还有一次还在现场没有打掉,造成建设方未完成验收并拖延支付工程款。质量问题解决了才能付款,利息和违约金不存在的。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买方、甲方)与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卖方、乙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第20022号)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厂区动力电缆安装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自2020年4月25日至2021年5月31日;约定预拌混凝土为C15等五个标号,还约定了订货数量和单价,同时备注:每月混凝土单价依据苏州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当月建材信息价(普通混凝土)C30下浮13%为基准计算,C30以下每等级减10元/方,C30以上每等级加15元/方,C50以上每等级加35元/方,C60(含)以上单价另议;实际浇筑方量按混凝土送货签收单实际结算,上列单价不含泵送,含泵送(非长泵)混凝土每M³加价20元;结算依据:以甲方派员在工地现场签认的混凝土送货签收单结合相应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结算方式:甲方每月与乙方核对上月所供混凝土方量及货款,付款方式:月结80%,余款20%于工程结束(连续两个月供货方量少于200方,即视为工程结束)后一年内分四次均摊结清(或最迟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结清,两者以先到者为准);因工地施工不良或养护不当及任意加水而引起之后果,乙方不负任何责任;混凝土浇筑后,甲方如有质量争议等,应在当日供货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否则乙方不予承认,甲方视同认可,而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乙方有权主张以所有欠款为计算基数5‰/天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且所有余款均视为到期。
合同签订后,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间,向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供应预拌混凝土共计货款2886289.17元。其中2020年12月的供货方量为71方,2021年1月份未发生供货。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货款共计1631271.4元,分别为:2020年6月29日付款84763.88元,2020年8月14日付款218198.76元,2020年9月5日付款464177.48元,2021年1月19日付款864131.28元。
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现场照片8张,以证明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被告维修的事实;2.双方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与原告联系解决;3.维修工程概况及损失清单,以证明被告维修造成的损失;4.证人李某(被告的项目经理)出庭作证。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认为,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预拌混凝土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混凝土最终形成的实体结构有一定关联性,但绝不是唯一因素,地坪产生裂缝有可能与地基有关,也有可能与当时的施工温度、风力等因素有关,也有可能与施工是否过分抹干、压光以及是否及时震捣有关,也有可能与养护有关。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甲方如有质量争议,应当在供货后三天内书面通知乙方,否则视同认可。但被告从未提出书面异议。被告未添加膨胀剂,致使裂缝产生,其责任应由被告自行承担。
审理过程中,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其诉讼请求中的利息24008.09元(已付款项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3.85%上浮50%计算),表示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供应被告预拌混凝土共计货款2886289.17元,被告共计付款1631271.4元,尚欠货款1255017.7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认为原告供应的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供应被告的混凝土全部价款为2886289.17元,根据双方约定的月结80%,至2021年1月31日应付款80%应为2309031.34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631271.4元,到期未付金额为677759.9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所有余款均视为到期,故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每日千分之五以及原告主张的按年利率15.4%计算,过分高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本院调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55017.7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255017.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1年2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收款账户--户名: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碧溪支行,账号:10×××39)。
二、驳回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6元减半收取85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518元,由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18元,由被告上海五鑫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2800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12800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汇付原告上述指定收款账户,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毛建新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伍柯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