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

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07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熟开商初字第0043号
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维世德(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吉化集团吉林市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3元,由原告国产实业(常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