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7332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1040197R。
法定代表人:蔡祖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131860。
法定代表人:葛以衡。
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919元,由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丹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丁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