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6583号
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1040197R。
法定代表人:蔡祖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人华,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35697。
法定代表人:时爱祥。
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顾 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