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1民初8852号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19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74817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1040197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顺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钢
书记员姚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