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驰分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6823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黄锦锋。
委托代理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宇龙,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驰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国泰北路1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蒋桥村。
法定代表人:杨石夫。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关于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驰分公司、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581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一、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69700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69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驰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8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589元由被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驰分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69700元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送限制消费令。
2、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要求其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但其未履行,故本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19年10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等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苏E×××××汽车二辆,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六辆。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水岸春天E栋1201A、1202A、1301A、1302A不动产四处。此外,未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19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9年10月17日,本院向常熟市车辆管理所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初次登记日期2002年10月29日)、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11年6月11日,车辆状态为违法未处理)汽车二辆、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初次登记日期2009年11月25日、车辆状态为查封)、苏E×××××(初次登记日期2005年5月8日,车辆状态为查封)、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6日,车辆状态为查封、违法未处理)、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11月19日,车辆状态为查封)、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车辆状态为查封、违法未处理)、苏E×××××(初次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30日,车辆状态为查封、违法未处理)汽车六辆,上述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10月21日止;但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6、2019年10月17日,本院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7、2019年10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水岸春天E栋1201A、1202A、1301A、1302A不动产进行委托查封(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2年10月28日止,但该不动产设置有大额抵押权,且已被(2018)苏0582民初9号案件首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权处置。
8、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冻结了芮泽据持有的江苏绍彻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80%,冻结期限为2018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
9、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与***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60万元,具体付款方式:2020年4月30日之前支付首期20万元、2020年5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20年6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20年7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20年8月30日之前支付10万元、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20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20万元。160万元***全部付清后,本案全部了结,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今后就本案再无纠葛。款项由双方自行交接。二、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原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三、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10、202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调查回执、委托执行函、和解协议、撤回申请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执68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陶建清
审判员 张传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孙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