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熟虞执字第0779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苏州路。
法定代表人黄锦锋。
委托代理人孔靖岳,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珠江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谭良生。
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枫林路150号二楼。
负责人石剑丰。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熟虞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59270元;二、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4元,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886元,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负担421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目前涉案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尚未执行到位663488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虞商初字第0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陶建清
审判员  罗 磊
审判员  邓雪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