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81执5471号
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金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张家港市金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常熟市合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469577.5元,并以469577.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支付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金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469577.5元及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苏E×××××汽车,本案查封两年,期限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本案无法处置。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方便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19)苏0581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李 阳
审判员 步全赢
书记员 孙 宏